1. 例行检验:
(1) 目的:剔除生产过程中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。
(2) 检验点:通常在生产的*终阶段,例行检验后,除进行产品包装和加贴标签外,不再进一步加工。
(3) 频次:100%检验。特殊产品,可以按照规则/细则要求抽样。
(4) 项目:不少于实施规则/细则要求。
(5) 方法:不要求一定采用认证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和方法,可采用经验证后确定等效、快速的方法。如果规则/细则对检验方法有明确规定,按规定执行。
(6) 实施:由工厂策划并实施。例行检验一般不能委托外部实验室实施。除非产品实施规则/细则有规定,否则委外实施要经过认证机构批准。允许例行检验委外实施 的,一般产量极低,例行检验设备较昂贵,如某些非量产改装车。工厂应确保委外实施的例行检验频次、项目、方法符合实施规则/细则要求,并保存外部实验室持 续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证据。
2. 确认检验:
(1) 目的:验证认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。考核认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,从而验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有效性。
(2) 检验场所:工厂或具备能力的外部实验室。外部实验室可以是企业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。由外部实验室实施检验的,工厂应保存其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证据。
(3) 频次:不低于认证实施规则/细则的规定。
(4) 项目:不少于认证实施规则/细则的要求。
(5) 方法:通常按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和方法进行。
(6) 实施:由工厂策划和组织实施。
(7) 产品覆盖范围:通常每一工厂专业类别选择一个产品进行确认检验。实施规则/细则有规定的,按规定执行。
(8??)各级政府组织的产品抽查,认证机构实施的监督抽样检测,如果检验项目与要求不低于实施规则/细则中确认检验要求的,可替代相应产品的确认检验。